为促进中西部地区会展经济发展,带动中西部地区进出口贸易及相关产业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十四五”期间,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链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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