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 记者 郑国勇 程丽华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优化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企业破产中十大类涉税问题做出明确说明。《意见》对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税收申报、税款征收、注销办理等共性问题做出了更加清晰、明确、可操作的安排,使相关工作流程有章可循,被大连破产管理人协会称为“破产十条”。
依据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大连“破产十条”确立了管理人在企业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办理纳税事项,凭法院出具的文书可以重新制作印章,办理涉税业务;税务部门建立专业破产税收咨询服务专班,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对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生的欠税等情况,税务机关处理后可解除企业非正常户状态,企业可以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重整成功企业按照新设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明确破产企业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为破产清算企业税务注销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在优化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同时,明确管理人登记、申报和纳税的义务,特别是将已发生纳税义务尚未到税款申报缴纳期限的税(费)确认为税收债权。
“《意见》实现了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搭建起大连破产企业税收管理协作机制。希望《意见》的出台,能够切实使税收管理在助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更加规范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庭长任延光说。
长期以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一直影响着企业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在大连出台“破产十条”之前,其他地方的人民法院和税务部门也进行过行之有效的探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认为,与其他地方的规定相比,大连“破产十条”的亮点在于更加微观、更加务实,解决了很多细节实操问题。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一级破产管理人之一,该所高级合伙人高文晓以管理人、负责人的身份参与了十多家企业的破产清算和重整案件。据高文晓介绍,以前在处置破产企业资产时需要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但因税务部门规定需要先进行纳税申报,并对之前企业历史欠税和罚款进行补缴后,才能恢复正常户开具发票。问题是,一方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税务债权并不能提前进行清偿,需要等到在财产分配的状态下按顺序清偿;另一方面企业此时也没有这笔钱来缴税,由此造成了一个死循环。而“破产十条”规定,管理人凭相关法律文书即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恢复纳税正常户手续,正常开具发票,业务处理会开展得更加顺畅。
“破产企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政策,也让企业如释重负。”高文晓说,按照之前的规定,破产受理后继续对企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实际上企业没有能力缴纳;管理人在处置资产时,一个办法是需要告知买受人相关资产还欠缴税款,均由买受人承担,这无疑降低了买受人购买意愿;另一个办法是从处置资产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为不缴税也无法办理过户。这要么增加了买受人的经济负担,要么降低了对债权人的清偿率,还可能对企业处理相关资产的效率产生影响。“我办理的案件中,很多都牵涉到了‘破产十条’中聚焦的问题,根据这个新办法,正在办理的几个案件都柳暗花明,可以继续进行下去了。”高文晓说。
大连市税务局副局长徐成义说,国家正在加大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力度,“破产十条”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或者盘活重整提供了有力的税收支持。接下来,大连市税务局还将围绕《意见》出台供管理人和税务人员使用的《操作指引》,做好相关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该局的破产税收咨询服务专班将为管理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依法协调处理企业破产中的涉税问题,降低破产企业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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